规章制度
关于印发《江西财经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

时间:2017-06-06 00:00:00  阅读量:


校属各单位:
《江西财经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
位管理办法》已经学校 2015 年 6 月 15 日第 11 次党委会审议通
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特此通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江西财经大学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 年 6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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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 财经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
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
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、博士学位的规定》精神,结合我校的实
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,
仅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。
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只能在本学院(所)硕士授权点范围
内招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。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在职
人员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招生的规范化管理,严禁招生工作
中的虚假、误导宣传和舞弊、违规行为,实行规范招生和阳光
招生,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和参与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
招生和教学活动。
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
第四条 我校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
士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,由分管研究生工
作的校领导直接分管,研究生院负责具体工作。
第五条 研究生院的主要职责是: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管
理办法;协调各学院(所)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;审查
学位申请者的注册学习资格;组织对各学院(所)教学环节的
督察;组织对学位申请人的课程成绩审核;认定学位申请人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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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等学力水平;组织外语、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
工作;审查硕士学位授予资格;组织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工作;
定期检查各学院(所)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。
第六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
日常管理和教学组织工作由学位申请者所在学院(所)具体负
责,其主要职责是:执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;对
学位申请人注册学习资格及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进行初审;制定
本专业的培养方案;组织教学方案的实施;组织论文撰写和学
位论文学术水平的认定;组织论文答辩工作;组织填写有关答
辩的各项材料存档备查等。
第七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
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,所有关系均不转入学校。
第三章 招生审批及申请人注册资格审查
第八条 各学院(所)招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前,
应将招生专业、招生宣传、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等送交研究生
院审批,审批通过后方可招生。
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,且获得学士学位后
工作 3 年以上,并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成绩。
第十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,可在每年 9 月向我校研
究生院提交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
书,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:学士学位证书(原件及复印件);
最后学历证明(原件及复印件);身份证(原件及复印件)。
对符合注册资格要求的申请人,研究生院发放《江西财经
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表》,申请人于申请后的
一周内将填好的表格送交研究生院。该表中申请人所在单位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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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申请人的简历、思想政治表现、工作成绩、科研成果、业务
能力、理论基础、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做出如实鉴
定。
第四章 课程要求和课程考试
第十一条 对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
位的课程要求和课程考试,具体参照《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
生培养方案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申请人需完成的课程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考试
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。
第十三条 校内课程的教学工作由相关学院(所)负责,
但须将培养方案和每学期课程安排送交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,
研究生培养督导组和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对各学院(所)的教学
情况进行检查。在职人员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 500 学时。
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由申请人所在学院(所)
负责;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
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。此项考试每年举行一次,
报名时间在每年 3 月的上中旬,考试时间在 5 月的下旬。申请
人需通过“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”
进行注册,研究生院负责对已进入信息平台注册申请的学员进
行现场资格审查、指纹录入、现场拍照以及各项信息的确认。
有关报名和考试的具体要求,按国务院学位办和江西省学位办
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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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结业
第十五条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并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
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后,可申请结业。申请结业时,申请人所
在学院(所)须提供申请人全部课程的考试成绩(加盖学院公
章)及考生答卷交研究生院培养科审核,审核通过后由培养科
颁发结业证书。
第十六条 申请人结业后可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
试,成绩合格后进入申请硕士学位阶段(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
没有时间期限)。
第六章 学位论文开题、撰写与答辩
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须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(含两门全
国统考科目)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,各学院(所)应指定
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指导,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
论文后的半年内进行。
第十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位申请人,应在每年的 9 月
向所在学院(所)提交下列 7 项材料的原件及 A4 纸复印件各一
份办理论文开题。
1. 本人身份证;
2. 本科毕业证书、学士学位证书;
3.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及成绩单;
4.同等学力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外语、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
一考试合格证书(或成绩单)及准考证;
5.江西财经大学研修生证;
6.交纳论文答辩费的收费收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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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本人近期两寸免冠蓝底彩照 4 张。
上述材料经各学院(所)初审合格后,由申请人填写《江
西财经大学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开题资格审
查表》,并由学位申请人将所提供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
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复审。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,由研究生
院通知相关学院(所)组织开题。
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撰写要求
(一)申请人应按时向所在专业点提交《同等学力人员申
请硕士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表》(可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),确
定的选题应由导师审定通过,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。
(二)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参照《江西财经大学博士、硕
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(三)学位论文的撰写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,学位论文工
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。
(四)学位论文书写格式按照《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
论文格式要求》执行。
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要求
(一)学位论文评阅人不能少于 3 位,其中至少有一位是
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外同行专家。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
为学位论文评阅人。
(二)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的一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。
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,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
文水平进行认真、细致地评阅,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
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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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学位论文未经评阅或未通过评阅者不能进行硕士学
位论文答辩。
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要求
(一)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 5 人,其中
至少有 3 人是硕士生导师,成员中一般应当有我校和学位申请
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。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
委员会成员。
(二)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必须严格把关,坚
持标准。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的情况,就是
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。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,经
全体成员 2/3 以上(含 2/3)同意,方为通过。
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,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。
(三)论文答辩未通过者,本次申请无效。答辩虽未通过,
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,可在半年后
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,以
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。
(四)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参照《江西财经大学学位博士、
硕士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(五)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,由各学院(所)研究生秘
书在一周内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材料立卷,立卷材料包括:
1.申请硕士学位审批表;
2.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;
3.学位论文第一稿审议书;
4.学位论文第二稿审议书;
5.学位论文第三稿审议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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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学位论文定稿报告书;
7.学位论文评阅书(1);
8.学位论文评阅书(2);
9.学位论文评阅书(3);
10.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;
11.学位论文答辩会议记录;
12.学位论文
按学校规定,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答辩的相关材料
须报送校档案馆存档。
第七章 硕士学位授予
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,可申请硕士
学位:
(一)申请人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 3 年以上。
(二)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,成
绩合格,取得规定的学分。
(三)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
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,并获得合格证书。
(四)完成硕士论文写作并通过论文答辩。
第二十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,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将学位申
请人的《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自
我评估登记表》报江西省学位办审批备案,经批准后方可报校
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授予硕士学位事宜。
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的规定,通过学位评审者须经过 3
个月异议期,对无异议者,学校颁发学位证书;若有争议,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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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实确属弄虚作假者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取消其硕士学位,
并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及纪检监察部门。
第二十五条 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教育部备案。
第八章 收入与分配
第二十六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缴纳的费用包
括课程学习费用和申请硕士学位费用,由各学院(所)参照相
关标准做出规定,报学校研究生院和财务处批准后,由学校财
务处统一收取。
第二十七条 课程学习费用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:学校
3000 元/学生,研究生院 200 元/学生,剩余部分留学院(所)
用于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费用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:学
校 20%,院(所)60%(用于学位论文的指导、开题、预评审、
答辩等工作),研究生院 20%(用于学位论文的评审、资格审查、
万分之五差错率检查、答辩材料的准备、整理和上报等工作)。
第九章 其 他
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,原《江西财
经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细则》同时废止。
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抄送:校领导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 年 7 月 2 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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