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章制度
江西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

时间:2016-02-25 00:00:00  阅读量:


 

2015年版)

为规范教学运行秩序,根据江西财经大学章程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工作条例:

第一条  院教学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,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牵头实施的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审议、评议和咨询的机构。教学委员会根据江西财经大学培养具有“信敏廉毅”素质的创新创业人才的要求,对全院教学工作组织开展审议、评议、咨询、评估工作,促进教学工作的改革发展与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。学院在对有关教学建设等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前,一般须提请院教学委员会讨论和审议。

第二条:院教学委员会工作职责:

1.审议教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、重大教学改革措施以及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实施方案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2.各专业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。

3.对院专业、学科、课程的设置、调整、建议提出论证、咨询意见。

4.对院专业实验室建设提出咨询、论证,并提出建设规划。

5.对教学研究立项项目、优秀教学研究论文及优秀教学成果,进行初步审议、推荐。

6.负责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议和教学管理评估,并对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,提出改进建议。

7.负责教师试讲评议、双语授课、新开课程建设和教师教学比赛组织评定工作。

8.检查和督促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。

9. 推荐优秀本科毕业论文(设计)。

10. 完成有关教学方面的其它工作。

第三条  院教学委员会的组织

1.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必须是:

1)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者;

2)热心教书育人,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,成绩显著,作风正派、师德卓著者;

3)对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,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以上学历。

2.院教学委员会组成:

1)院教学委员会一般由911名委员组成;

2)院教学委员会在委员中设主任委员1名,一般由院长担任;设副主任委员1名,一般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;特殊情况下,院教学委员会也可由资深教授担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;

3)院教学委员会设秘书1名,由教务中心主任兼任,负责处理院教学委员会的日常具体事务。

3.院教学委员会委员的产生:院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提名,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提请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,由院长聘任,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。委员在职期间,如因工作调离、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,院长可及时解聘,并按委员产生程序补聘新成员。

第四条  院教学委员会的工作方式

1.院教学委员会每学期举行1-2次全会,确定学期、学年工作计划,提出重要建议及意见。在院教学委员会全会休会期间可按院教学工作小组进行工作。

2. 院教学工作小组由院长、分管教学副院长、系主任及教务中心主任组成,主要负责教学日常事务和教学比赛等组织工作。

3.评奖、评估、项目立项及验收,均以院教学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(投票表决必须有45以上委员参加方可进行,应到委员赞成票达到2/3方及其以上方为通过),具体细则可在投票前确定或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五条  本章程经院教学工作会议审议,自20153月起执行,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并负责解释。

江西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

20153